昭通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
如果我们回过头来看今天中国法治建设所走过的路程就会发现,司法公正固然重要,但关键在于执政党能不能依法执政,行政机关能不能依法行政。
看数据吃饭还会从另一个途径影响学术研究的创造性:研究者的选题常常不能为研究者本身的兴趣所左右,而必须从属于一个研究者无法控制的现实:就某一问题是否存在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数据。[68] 与此同时,外国的制度安排为从事实证研究的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提供了全新的学术资源,产生了一流的学术研究成果。
这一技术限制虽然是研究方法科学性和客观性的体现,却会给学术研究的创造性带来两方面的影响。在笔者看来,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恰可以成为中国学者进入国际学术舞台的一个切入点。三、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对中国法律经济学国际化的特殊意义 以苏力为代表,关注实证研究的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发掘法学研究的本土资源,方式之一就是将目光投向中国的现实生活,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研究。例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经被普遍认为是影响人类未来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中国本土的法律制度和其将在国际法律体系中承担的义务是塑造这一全球性法律制度未来的关键因素。[32]这些研究对法律事例的选择和描述,对法律经济学理论解释力的理解、应用和创新,都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出现伊始并无严格的门第之分和规范要求。
这一研究方法的特征之一是看数据吃饭,研究题目的选择首先受制于可供分析用的数据是否存在和其内容,研究题目基本随数据走。钱弘道进行的余杭法制指数研究就大量运用了上述方法来获取数据。这一研究方法的特征之一是看数据吃饭,研究题目的选择首先受制于可供分析用的数据是否存在和其内容,研究题目基本随数据走。
钱弘道进行的余杭法制指数研究就大量运用了上述方法来获取数据。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在美国和欧洲学术界的发展轨迹也证明了这一研究路径对本土化法律现象的解释力和预测力,其研究成果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行为影响了法律制度的修订和发展,笔者对此价值不再赘述。但在今天的中国重申实证研究对这一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却几乎是历史的必然:法律经济学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基于对中国法理学和中国经济学研究的反思和批评,而这两个领域都比较缺乏实证研究的传统和规范。第一条路径是运用计量经济学工具对法律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推衍出一般性结论的计量研究。
与此同时,创新的学术研究需要研究者对不同研究工具的价值和限制了如指掌,学术规范的建立也能为学术讨论和批评提供粗略的参照系,提升学术交流的质量。[55]而我国学者在这方面尚待提高。
以林毅夫为代表的一批中国经济学家凭借将中国问题置于普适经济理论中进行分析,首次真正进入了国际经济学界。即便使用数据,也不对其进行计量分析,既包括个案研究,也包括了比较简单的量化研究。我国的法学研究已将这一方法运用到了一些法律领域的研究中,如司法制度改革、[23]刑事犯罪制度[24]和民事审判制度。根据后者的检测结果达到危险级的空气质量却被前者仅认定为轻微污染,[62]即使考虑到对污染程度的界定标准可能有差异,但这似乎难以解释如此截然相反的结论。
因此,我们不宜因为计量研究自身的有限性和外部制度的进一步限制而全盘否定其对法学研究的价值。任何非营利性组织在中国的设立都困难重重,对于收集比较敏感的法律制度信息的非营利性组织就更是如此了。[25]在理论模型和假说的构建上,学者们或是借鉴在美国法律经济学界比较成熟的解释模型,或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对相关的变量和限制条件加以修正,以期创设出反映中国现实的法律经济学理论模型和假说,[26]从而呼应了弗里德曼对实证经济学不断创立新假说的呼吁。但批评者应当习惯不将研究者关于研究成果有限性、缺陷和未来完善方向的陈述视为小辫子,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学术批评和互动恰可能使中国学者适应和主动参与美国法律经济学研究成果的讨论。
然而,学者的另一使命是和本土社会之外更广泛的学者群甚或是更广泛的受众对话,让本土之外的社会了解中国社会,吸纳本土之外的观察和意见,丰富整个世界的智识。面对这样激增的成本,在经济条件和学术专业化方面仍在实行追赶战略的中国必然会面临比美国更为严峻的挑战。
[33]到目前为止,该丛书已经出版六辑,是法经济学实例研究的重要成果。当然,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人力成本的高昂。
[1]伴随着一批经典著述在中国翻译出版[2]以及中国学者的介绍,[3]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economic analysis of law)的概念和基本理论框架于20世纪80年代末被介绍到中国,国内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作品已经相当可观。所有的学术研究都是个人兴趣和资源限制相互作用的产物,特别是研究材料和对象的限制。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工具和价值追求的普适性为这种对话和沟通提供了可能性。通过廓清法律经济学实证研究中截然不同的两个学术传统和两套规范,协助构建一幅更为清晰的前行路径图。此外,针对学者们对法律经济学研究本土化的倡导,本文希望借助对这一领域研究的讨论,建议学者关注实证研究(包括两种不同的路径)对中国法律经济学乃至整个法学研究国际化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从法律经济学角度对法律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在美国法律经济学界的迅速发展和在中国的萌芽,均证明了这一研究方法的吸引力。
同时,中国的法律研究与美国的法律研究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流动和竞争关系,中国不必在这一研究领域追随美国的研究规范和标准。也许,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就是连接东西方法律研究世界的一条丝绸之路。
[66]法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性的事业,其有效性及合法性根植于一个法域的地方性制度环境及其文化和生活传统之中,发掘法律研究的本土资源自是不可怠慢的使命。这些披露是职业共同体内部互相监督的重要机制,成了最挑剔的法律经济学杂志对投稿的基本筛选要求,如《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28] 第二类法和经济实证研究也使用法律制度的具体事例,但并不一定关注被分析事例的样本代表性,不一定对数据和事实进行复杂的量化处理。在法学研究和法律事务都缺乏实证主义传统,而法律工具主义盛行的当代中国,法学家们尤其需要谨慎修筑和维护实证研究的自主性和信誉。
学术本身是人类共享的财富,今天的中国社会是人类社会最动人心魄的篇章之一。使用范围和方法论上的开放性和地方性,也正是其生命力和吸引力之所在,也是这一路径下作品数量庞大和研究对象极为丰富的原因。当然,学者们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性手段来减少对已有数据的依赖性。这一策略因为要推翻常识,排除大量的变量来论证新假说,其论证难度可想而知,其最终结论通常也会引入大量的限制和有待进一步测试的假设,从而减弱其重要性与创造性。
政府向公众发布的公开信息理应成为理想的二手数据,但公共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特别是司法和立法运作过程的信息透明度和质量,一直是困扰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制度性挑战。[42]这一路径的开放性还体现在专业化人力资本上较低的进入门槛上,使得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可以有效地参与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
从基础微观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博弈论等,中外学者使用的理论框架和工具并无二致。周其仁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很好地将法律经济学对土地财产制度的阐释用来分析和评价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
[67]此外,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的阿瑞尔·博拉(Ariel Porat)长期担任美国法和经济协会(American Law and Economics Association)的董事会成员,频繁地在美国顶级的法律评论上发表法律经济学论文,并创办了美国之外最优秀的法律经济学英文期刊《法律理论探索》(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63]研究者亲历信息和数据采集的全过程当然可以加深他们对研究对象和数据本身的理解,减少数据采集层面的错误率。
但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尤其是对于学术研究而言,网络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对网络成员和运营者产生的正的网络外部性并不能等同于该网络的净社会福利,甚至可能会减损社会整体的福利。另一类则是用回归分析来挑战被普遍接受的理论和假说或是提出替代假说,这一类研究更具创造性,通常也会吸引更多的注意力,因此多被国内学者所采纳。[48]但计量研究结论的基础几乎完全建立在样本数据的代表性之上,其科学性和客观性恰也植根于数据的质量之中,因此比其他实证研究方法更依赖于研究者很难控制的原始数据本身。对当今的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律实证研究而言,强调研究方法本身的技术性也许并非最紧迫的任务,培养从社会现实中发现研究对象的问题感与遵循学术规范和透明度前提下的创造性也许是更为紧迫的价值和目标。
[56]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缺乏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再高明的法律经济学实证专家也无法进行有意义的计量分析研究。[27] 计量研究对象是对现实生活的抽象,使用的分析工具在任何一个学者手中都是同一工具,而数据分析自身具有严谨的逻辑性,这些特征为学术批评和辩论在更为冷静和客观的基础上进行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但这就为概括性的评述带来一个难题:概括性过强将难以避免空洞和缺乏建设性的评论,对具体研究的方法和结论作出微观的评述则失去了概括性评述本身的意义。在法学和社会科学各学科的联姻中,其与经济学的结合无疑是炫目、影响深远的。
[15]笔者认为,鉴于法律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特别是以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等经济学家为代表所传承的研究传统,在讨论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时还应当涵盖另一种研究路径,我们姑且称为案例研究。因此,要对这一领域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进行评述,廓清两者本来的面貌和差别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